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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农业农村局 泰州市妇女联合会 关于做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依法维护妇女权益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6-22     浏览次数:     来源:

泰州市农业农村局 泰州市妇女联合会

关于做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

依法维护妇女权益的通知

 

各市(区)农业农村局、妇联,泰州医药高新区农工办、妇联: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在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中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依法维护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是落实包括广大农村妇女在内的农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的重要举措。《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规定,集体经济成员身份确认应当平等保护妇女、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和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各地在开展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身份确认过程中,要打破传统思想观念,切实做好平等保护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让广大农村妇女真正享受应有的改革成果。

二、坚持基本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能否取得成效的关键环节,事关农民的切身利益,是广大群众关注的焦点,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点和难点。各地在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过程中,要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发扬民主、维护稳定,切实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内农村妇女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既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又要防止借村规民约非法剥夺或损害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处理好各方利益关系,确保广大农村妇女平等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待遇。

   三、把握政策界限。各地在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过程中,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和省相关文件精神,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资格唯一、群众认可、公开透明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生产生活情况等因素,兼顾各类成员群体的利益。要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切实保护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不得以农村妇女出嫁、离婚、丧偶、改嫁等为由随意剥夺或侵害其合法权益。不得以农村习惯性风俗观念为由,发生歧视妇女现象。

四、规范操作程序。各地要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操作程序。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精神宣传要到位,要让广大农村妇女对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相关内容应知尽知,并积极参与到改革实施过程。人员调查摸底要到位,要把集体经济组织内每个家庭妇女成员的具体情况摸清摸实,对出嫁、离婚、丧偶、改嫁等农村妇女,要充分调查其在不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享受权益情况,切实履行签字确认手续,既要避免“两头落空”,确保其能够享受应有的成员身份权益;又要避免“两头享受”,确保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唯一性。成员身份确认结果公示要到位,要让广大群众充分了解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对经公示确认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要进行登记造册,全部录入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系统,并以户为单位发放股份证书,确保农村妇女集体经济成员身份登记有其名,证上有其名,名下有股份。

五、加强监督指导。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妇联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合力维护农村妇女合法权益。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全面落实工作举措,加大对维护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政策的宣传和培训,防止侵权事件的发生。各级妇联要充分利用妇女维权热线和基层妇女维权网络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反映问题,力促矛盾就地解决不上交,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维权,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助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稳步推进。

 

 

泰州市农业农村局            泰州市妇女联合会

                              2020617日